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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芳、刘乾坤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芳,刘乾坤,叶爱保,赵利武,陈青高,黄咏梅,黄石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12号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芳。被申请人:刘乾坤,黄石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叶爱保。被申请人:赵利武。被申请人:陈青高。被申请人:黄咏梅。被申请人:黄石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刘乾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陈芳、刘乾坤、叶爱保、赵利武、陈青高、黄咏梅、黄石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芳、刘乾坤、叶爱保、赵利武、陈青高、黄咏梅、黄石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