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孙华斋与被申请人陈文兰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保7号申请保全人孙华斋,男。被保全人陈文兰,女。本院在受理申请保全人孙华斋与被保全人陈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陈文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2007.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