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家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朝,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其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家朝在巫溪县菱角镇三坪村4组谭玉林家饮酒。18时许,王家朝驾驶牌照号为×(案发时临时牌照号为×)的小型轿车,搭载王某等人从谭玉林家出发,往巫溪县人民医院行驶。王家朝驾车行驶至巫溪县中梁移民小区附近卡口处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向某发生纠纷,随后离开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王家朝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家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家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液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王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家朝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车辆照片、辨认笔录,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载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家朝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为王家朝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家朝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王家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家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淑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