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柱与岳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柱,岳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542号原告:安柱,男。被告:岳富明,男。原告安柱与被告岳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安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柱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丑瑞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