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柱与岳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柱,岳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542号原告:安柱,男。被告:岳富明,男。原告安柱与被告岳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安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柱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丑瑞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