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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托米手袋厂与侯孟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托米手袋厂,侯孟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94号原告:东莞市厚街托米手袋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汴康路1号鸿福科技园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5770188740F。经营者:舒泉,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欢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孟山,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厚街托米手袋厂诉被告侯孟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张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247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申请撤诉,由原审判员  潘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雯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