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万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乔其宽,贺万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504号自诉人李国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乔其宽,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贺万欣,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李国胜、乔其宽以被告人贺万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国胜、乔其宽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国胜、乔其宽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国胜、乔其宽撤诉。审判员 张卫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