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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良俊与张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俊,张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73号原告:李良俊,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秋峰,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李良俊诉被告张秋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俊以被告张秋峰已将欠款18600元偿还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135元,由原告李良俊负担。审判员  王凌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