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良俊与张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俊,张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73号原告:李良俊,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秋峰,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李良俊诉被告张秋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俊以被告张秋峰已将欠款18600元偿还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135元,由原告李良俊负担。审判员 王凌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