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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赵文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文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2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3幢3804室。法定代表人:赵龙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尤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龙,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鼎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文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语镜公司的上诉请求为: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其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赵文龙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381,379.4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5,417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邮件及录音等认定其公司至迟在2013年9月份曾允诺将赵文龙的月工资加薪至25,000元并无依据,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录音中与赵文龙等人对话的当事人,亦未发送电子邮件作出书面承诺。2、其公司已在完成“风险A轮”融资到位后的2015年1月通过两次加薪将赵文龙的月工资加薪至25,000元。赵文龙对该数额系其最终的月工资标准并无异议,其自身亦在“解除劳动关系声明”中以此为标准主张其所认为的经济补偿及最后一个月工资。故赵文龙所主张的加薪后其月工资标准为32,000元及一审法院所认定赵文龙最终月工资为34,000元均无依据。3、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并未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判令其公司支付赔偿金既无依据亦未经仲裁处理。被上诉人赵文龙不接受上诉人语镜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语镜公司应在“风险A轮”融资到位之日起提升其薪资标准。而根据其一审中提供的电子邮件、照片、录音等,结合案外人的加薪情况,可以认定语镜公司在2013年5月已完成“风险A轮”融资,应将其月工资加薪至原工资标准的两倍即32,000元。虽然一审法院仅认定加薪至25,000元,但其尊重该认定未提起上诉。2、语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兑现公司股份,相关扣款并无依据,双方之间的股权纠纷应另案处理。3、对经济补偿数额达成合意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在语镜公司否认该前提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由该公司违法解除。赵文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语镜公司支付:1、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889,885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3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8日,赵文龙进入语镜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于2014年11月起担任常务副总裁。2012年5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语镜公司在赵文龙工作期间分两个阶段计算薪酬。第一阶段自入职之日起至“风险A轮”融资到位之日止,语镜公司支付赵文龙劳动报酬合计16,000元,以现金按月发放(社会保险自理);自“风险A轮”融资到位之日起,语镜公司提升赵文龙薪资标准。双方约定在提升后赵文龙薪酬中扣除每月6,000元用于购买公司股票,数额约定为“天使B轮”的1%,扣款月数等于自赵文龙入职月起至“风险A轮”融资到位月之间周期。2015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文龙从事常务副总经理工作,月基本工资12,500元等。2012年9月24日,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向包括赵文龙、案外人金某在内的员工群发邮件,内容包括“融资也在稳步推进,尤其是达晨创投已经签署了保密协议……本轮融资到位就会进行股改,配置相应的期权给大家,并且会把工资进行大幅度提升……”。语镜公司认为未明确加薪人员和数额,仅为口号性宣传,系针对“天使B轮”融资。2013年5月11日,语镜公司副总经理金某(亦为语镜公司出资者上海A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赵龙飞及包括赵文龙在内的员工群发邮件,内容为“我们已经完成了道客快分享的第一轮VC融资,达晨创投成为了我们的新股东……从现在起至公司第二轮VC融资前,我们将开始分配员工期权……截至本月,在职满一年或即将满一年的童鞋将按之前的承诺大幅加薪并按照新标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参照标准为原薪水的双倍),具体以面谈为准。在之前特殊时期延迟的部分工资也会在最近尽快发放……恭喜我们年轻的资深员工们:姜某、田某、赵文龙、赵某、朱某、徐某……”。赵文龙表示邮件可以证明“达晨创投”已完成“风险A轮”融资,此后语镜公司也按约给予部分员工双倍加薪。语镜公司认为金某不能代表其公司意见,邮件内容系口号性宣传;因存在“天使B轮”和“风险A轮”两轮融资,金某发送邮件仅表明完成“天使B轮”融资;同时加薪以面谈为准,双方未就加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发送邮件后,赵龙飞未对此进行进一步解释或提出异议。赵文龙提供案外人金某于2013年6月1日发送给包括赵文龙、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案外人闵某等人的邮件,内容包括“最近是公司又一个里程碑,是的,我们成功拿到风险投资,但是还仅仅是A轮风险投资……”。语镜公司表示金某无权代表其公司发表意见。赵文龙提供的照片显示为答谢会上宣讲语镜公司发展史,其中在黑板记录了2011年2月完成“天使A轮”投资,2012年4月完成“天使B轮”投资,2013年5月完成“达晨创投VC-A轮”投资。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与员工一并参加答谢会。语镜公司确认曾召开答谢会,但表示因赵文龙无法提供原始摄制设备,不认可照片真实性。赵文龙表示仲裁时语镜公司认可照片真实性。语镜公司确认初级员工姜某、朱某、田某、赵某自2013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双倍加薪。根据语镜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无工资收入,于2015年1月加薪。赵文龙提供的录音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赵文龙夫妻与语镜公司其他员工的录音文字材料中记录有:“赵文龙:……达晨进来,反正不管一开始给我承诺的double的,还是包括最后13年9月,你、我、老大在办公室里,老大说把我的薪水提升成25,000,你的意思是说现在大家没法谈了是吧?闵某(语镜公司员工):你已经到25,000了,你现在不是25,000吗?杨(赵文龙妻子):那是之后的呀……杨:你那天在办公室里。闵:提过了。杨:你们老大给他从16,000加到25,000,达晨进来那次,你私底下给你们老大讲过没有。闵:讲过了……杨:你们老大是说过给他从16,000加到25,000,这事是对吧,没错吧?赵文龙:老大在13年9月份,我、你、老大我们三个人在办公室里,老大确实是提过这事,我觉得这个东西你不能把它给抹杀掉。闵:没有抹杀……”。语镜公司认可录音真实性,但认为其他员工在录音中没有对于提问进行答复,赵文龙存在诱导性发问,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并未与赵文龙面谈加薪。语镜公司自认从赵文龙薪酬中每月扣除6,000元用于购买公司股份,实际共扣除192,000元用于转让语镜公司出资者上海A有限公司的股份,以便赵文龙间接持有语镜公司股份。赵文龙与案外人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文龙认为语镜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扣款以使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语镜公司主张2013年5月未完成“风险A轮”融资,而系完成“天使B轮”投资,2014年12月才完成“风险A轮”融资。为此,语镜公司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的“关于天使B轮投资募集的说明”,内容包括“……2011年2月获得第一笔天使投资50万元……目前天使B轮意向投资者包括……下一轮风险投资机构VC包括……,计划募资5,000万元2012年6月开始。本轮计划:融资500万元开放30%股权,12月底前结束……”。赵文龙不认可该说明真实性,认为与实际融资情况不符。语镜公司提供的增资协议显示:2013年4月1日,语镜公司与上海XX中心(有限合伙)、熊某某签订增资协议。语镜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显示:上海XX中心(有限合伙)、熊某某于2013年4月分别向语镜公司增资3,130,000元、1,570,000元。上述增资已通过语镜公司股东会决议。语镜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好望角引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4年12月分别向语镜公司支付投资款25,000,000元、15,000,000元。赵文龙认为无法说明“达晨创投”系进行“天使B轮”融资和“金固股份”系进行“风险A轮”融资。语镜公司提供赵龙飞于2015年4月20日向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孙群慧等人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两位总:语镜已经得到360的保密协议和投资3,000万美元的意向,为了加快他们决策的进程,请开放上一轮金固和好望角进行的尽调文件……”。赵文龙认为无法说明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系完成“风险A轮”融资。2014年11月,赵文龙因晋升常务副总裁月工资增加5,000元;2015年1月,赵文龙再次加薪4,000元。赵文龙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声明”一份,载明“经协商本人于2015年12月23日起,解除与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本人薪资结算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工资计19,540.20元;按双方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本人可获相当于4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计100,000元;于2015年12月23日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赵文龙认为,语镜公司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100,000元;在此前提下,其予以接受并在该公司提供的声明上签字;该公司收到声明后未提出异议,现该公司否认声明约定的内容,应为违法解除。语镜公司则认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并未承诺支付经济补偿100,000元;声明为赵文龙单方书写,其对于月工资25,000元是认可的;赵文龙提供声明给其公司,其公司仅认可协商解除,不认可经济补偿数额。此后,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语镜公司未支付赵文龙经济补偿。经双方对账,语镜公司已支付赵文龙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431,160.80元;双方确认赵文龙于2015年12月工作17天。2016年1月14日,赵文龙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语镜公司:1、支付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907,702.14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0元;3、支付2015年9月差旅费报销款1,620元;4、支付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30元;5、办理退工手续(出具解除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的离职证明)。2016年3月24日,该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语镜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文龙)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差额381,379.40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417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差旅费报销款1,620元;四、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即出具解除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的离职证明;五、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语镜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的第四项。赵文龙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仲裁审理中,语镜公司对于前述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一审中,赵文龙提供了2013年1月19日其发送案外人胡某的邮件,内容为“请确定股权持有人以及身份证号码……”。附件为“关于天使B轮股权转售的说明”,内容包括“……天使B轮投资人周某拟转售所持有的35%股权……VCA轮融资计划:融资450万元人民币开放20%股权,2013年2月底前结束,拟定接受达晨创投股权投资……”。另一附件为股权投资协议,投资方为胡某,被投资方为语镜公司,内容包括“……投资方投入60万受让投资人周某持有的B轮投资股权,依法持有3%……该投资到帐后在2013年4月底前与VCA轮投资者一并办理股权转移手续……”。赵文龙认为“天使B轮”融资已完成,胡某原拟接手部分“天使B轮”股份。语镜公司认可该邮件真实性,但表示附件中的协议未签字盖章,不认可真实性,且胡某最终未对“天使B轮”进行投资。一审中,赵文龙提供2013年1月20日其发送案外人胡某的邮件,附件为深圳市B有限公司与语镜公司投资框架协议,其中包括“……或按公司下一轮融资时的实际估值80%补齐A轮时5%公司股权对应的投资款……”。语镜公司认可该邮件真实性,但不认可附件框架协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认为无法证明“风险A轮”融资已完成。一审中,语镜公司提供2013年1月20日案外人胡某与赵龙飞往来邮件,胡某表示“关于天使投资入股事宜,经过家庭慎重考虑,觉得60万的风险投资还是超过承受能力,决定放弃”,赵龙飞回复“没事,投资本来应该量力而行”。赵文龙认为能够证明“天使B轮”融资在2013年1月前已经完成,胡某仅系未完成“天使B轮”股份部分受让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文龙自入职之日起至“风险A轮”融资到位之日止,月工资16,000元;自“风险A轮”融资到位之日起,语镜公司提升赵文龙薪资标准。双方另约定在提升后赵文龙薪酬中扣除每月6,000元用于购买公司股票,数额约定为“天使B轮”的1%,扣款月数等于自赵文龙入职月起至“风险A轮”融资到位月之间周期。双方对此内容无异议,可予确认。双方对于2013年5月是否完成“风险A轮”融资存在争议。赵文龙为此提供了2012年9月24日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群发邮件,其中明确“达晨创投”已经签署了保密协议,本轮融资到位就会进行股改、配置期权,并大幅度提升工资以及提供了2013年5月11日语镜公司副总经理金某群发的邮件,其中明确语镜公司已完成第一轮VC融资(即为“风险A轮”融资),“达晨创投”成为新股东,语镜公司将开始分配员工期权及将按之前的承诺大幅加薪(参照标准为原薪水的双倍),具体以面谈为准,并特别指出包括赵文龙在内的六位员工。语镜公司对于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金某具有相关的管理权限。经查,赵龙飞在收到金某的邮件后并未对于邮件内容提出异议,相反此后语镜公司实际根据金某邮件内容为部分员工进行双倍加薪,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从赵文龙工资中每月扣除6,000元用于购买语镜公司出资者上海A有限公司的股份,语镜公司以实际行为履行了金某邮件的承诺。结合赵文龙提供的其他邮件内容和录音记录,可以认定2013年5月“风险A轮”融资已经完成。语镜公司抗辩“达晨创投”系完成“天使B轮”融资,而非“风险A轮”融资。但语镜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2015年4月20日赵龙飞发送邮件均无法证明前述主张事实;且赵文龙不认可语镜公司提供的关于“天使B轮”投资募集说明的真实性。在赵文龙已举证证明赵龙飞及金某发送相关自认邮件的情况下,语镜公司未能就抗辩意见提供确凿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赵文龙关于2013年5月11日“风险A轮”融资已经完成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具体约定“风险A轮”融资到位起提升赵文龙薪资的标准,在2013年5月11日的金某邮件中亦明确加薪参照标准为原薪水的双倍,具体以面谈为准。根据赵文龙提供的录音内容,2013年9月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已承诺赵文龙因“达晨创投”完成“风险A轮”融资给予其加薪至25,000元。故语镜公司应当自2013年9月承诺之时起以25,000元标准支付赵文龙工资。2014年11月、2015年1月,赵文龙再次分别增加月工资5,000元、4,000元。语镜公司亦应根据加薪后的标准足额支付赵文龙工资。因仲裁裁决语镜公司支付赵文龙因购买股份而扣除的工资192,000元,语镜公司未提起诉讼,亦明确将对股份纠纷另案进行诉讼。故根据赵文龙上述不同时点工资标准,扣除语镜公司已支付赵文龙的工资数额,经计算,语镜公司尚应支付赵文龙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631,413.91元。赵文龙要求语镜公司自2013年5月起双倍计算加薪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赵文龙于仲裁时要求语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现变更诉请要求语镜公司支付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故语镜公司认为赵文龙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2015年12月23日,双方曾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赵文龙主张在语镜公司承诺支付经济补偿100,000元的前提下,其接受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语镜公司提供的声明上签字。语镜公司确认收到声明,但否认承诺支付经济补偿100,000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语镜公司在收到赵文龙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声明后,如对于记录的经济补偿等主要内容持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以免造成误解。但语镜公司在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100,000元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赵文龙提出异议,双方实际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故语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赵文龙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和赵文龙的工作年限计算,语镜公司应向赵文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824元。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三项主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赵文龙自认语镜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的第四项主文,对此不再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判决:一、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文龙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差额631,413.91元;二、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文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24元;三、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文龙2015年9月差旅费报销款1,620元;四、驳回赵文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3,106.30元,由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文龙、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中,被上诉人赵文龙补充提供两份电子邮件打印件,欲以证明:1、上诉人语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对前述案外人金某的相关允诺知情;2、语镜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过大幅涨薪至32,000元。语镜公司对前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并表示即便电子邮件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具体为:1、赵龙飞的邮件中未提及赵文龙或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也没有提及融资轮次;2、案外人闵某的邮件只是提出了初步方案,而且相关款项系包含股权对价的整体方案,不能推知赵文龙的应发工资情况。经查,勿论前述邮件的真实性,赵龙飞的电子邮件内容与本案案涉争议无直接具体关联;闵某的电子邮件仅涉及关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初步方案,难以证明语镜公司之后实施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以及32,000元即为赵文龙于相关月份应得工资款项,故本院对前述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均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仲裁时,上诉人语镜公司确认案外人闵某系其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一审时,语镜公司表示关于股权的争议将另案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在卷仲裁及一审庭审笔录予以佐证。二审中,赵文龙在出具“持有股份的解释说明”中表示,目前其不持有语镜公司股份,该公司所谓每月6,000元购股款从未收取过,其也从未认同过。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工资标准争议,上诉人语镜公司虽主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飞并非被上诉人赵文龙所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及录音中的当事人,相关证据难以佐证该公司在2013年5月即完成了“风险A轮”融资以及于2013年9月允诺为赵文龙的月工资加薪至25,000元。经查,相关邮件的发件人金某系语镜公司的副总经理,录音所涉及的闵某系语镜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在无其他证据显示赵龙飞有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结合劳动合同、照片等证据,可认定赵文龙就其可于2013年5月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获得加薪之主张更具民事证据优势效力,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的加薪时间点有所不当,本院将予调整。关于加薪后月工资的具体数额,被上诉人赵文龙主张为原工资的两倍即32,000元,然金某所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虽表示加薪后工资的“参照标准为原薪水的双倍”,但亦表示具体数额将“以面谈为准”,而赵文龙亦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最后将加薪标准确定为原工资两倍,故本院对赵文龙该主张不予采纳。由此,本院赞同一审法院此处意见,参照录音内容,认定加薪后月工资数额应为25,000元。本院另注意到,根据前述发生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2016年1月14日的录音中“……闵:你已经到25,000了,你现在不是25,000吗?杨(赵文龙妻子):那是之后的呀……”等内容,至2016年1月录音时,双方对赵文龙经加薪后的最终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应无争议,争议点在于何时应调整至该数额。而该数额亦为赵文龙在其“解除劳动关系声明”中核定经济补偿以及最后月份工资的计算基数。由此,一审法院就赵文龙可在25,000元的基数上再获工资调整并最终至34,000元的认定有欠妥当,本院将予纠正。结合前述两段之认定,经核算,上诉人语镜公司尚应支付被上诉人赵文龙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551,379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前提在于用人单位曾单方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前提下,方能评判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据。就本案而言,并无证据指向上诉人语镜公司曾单方对被上诉人赵文龙作出过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便语镜公司不认可赵文龙所主张的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济补偿数额,亦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由该公司单方解除的结论。由此,赵文龙一审中所主张的赔偿金,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予支持。鉴于语镜公司于二审中表示愿意支付赵文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5,417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上诉人语镜公司上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部分判决确有不当,本院将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三、上诉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赵文龙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551,379元;四、上诉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赵文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5,417元;五、驳回被上诉人赵文龙其余一审诉讼请求;六、驳回上诉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3,106.30元,由上诉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文龙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成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