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05陈继华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华,男,1960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华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德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继华窜至灌南县李集乡六塘村9组89号村民于某某(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家中,与于女发生性关系,后被于的婆婆杨某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经连云港正达司法中心精神病鉴定,于女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陈继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于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连云港正达司法中心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6]精鉴字第443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法物)字[2016]240727号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华明知被害人是痴呆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继华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继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陈继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继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