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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世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世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118号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第4层401、402、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61201898。法定代表人:蓝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美,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世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刘世美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916.46元及滞纳金(按日百分之三的标准从欠费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刘世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