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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松瑞物资有限公司与大渡口区和洪摩托车配件加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松瑞物资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和洪摩托车配件加工厂,曾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松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31幢2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592251419X。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渡口区和洪摩托车配件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00104600099534。负责人:曾鲜,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曾鲜,男性,汉,1975年06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松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渡口区和洪摩托车配件加工厂、曾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辽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