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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陈东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东,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64号申请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经济技术产业区38号。法人代表那旭东,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陈东,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张建华,女,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华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XXX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2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华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XXX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万二千元。申请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