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保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戴国良与刘玉峰张玉芬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良,刘玉峰,张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18号之二申请人戴国良,男。被申请人刘玉峰,男。被申请人张玉芬,。申请人戴国良与被申请人刘玉峰、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国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峰、张玉芬、担保人王晓红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戴国良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二、冻结担保人王晓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兴元支行账户的存款60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润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