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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国辉与被执行人李小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辉,李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段国辉,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小朋,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2016)湘13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朋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