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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练大洲与练春发、陈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大洲,练春发,陈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937号原告:练大洲,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菊荣,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春发,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陈桂英(练春发之妻),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练大洲与被告练春发、陈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大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菊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春发、陈桂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练大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练春发、陈桂英清偿结欠饲料款628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练春发与陈桂英系夫妻。练春发在2010年至2013年8月间向练大洲赊购饲料,累积至2013年间结欠饲料92800元,之后在2015年归还30000元。2016年12月10日练春发重写一张欠条,确认结欠62800元。该货款属在练春发、陈桂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生猪结欠的饲料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练春发、陈桂英未作答辩。练大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练春发2016年12月10日签署的“欠条”一份,练春发、陈桂英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练春发与陈桂英系夫妻,因养猪向练大洲赊购饲料。经练大洲催要,练春发于2016年12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练大洲饲料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62800元),欠款人:练春发,(新历)2016年12月10日”。此后,练春发未归还欠款,练大洲诉来本院。本院认为,练春发向练大洲购买饲料,结欠货款628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欠款进行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时间,练大洲可随时要求练春发在合理期间内付款。练春发购买饲料所欠款项发生在练春发与陈桂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练春发与陈桂英共同偿还。练春发、陈桂英未偿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练大洲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练大洲的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1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练大洲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练春发、陈桂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练大洲要求练春发、陈桂英清偿饲料款62800元及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练春发、陈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练大洲饲料款628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练春发、陈桂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桂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