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案由申请执行人武运强与被执行人张世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运强,张世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武运强,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张世博,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运强与被执行人张世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被执行人张世博自行做出还款计划,并已按计划履行完第一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