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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彩油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彩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章阁老村东区168号宝观科技园C栋1-5层,工商注册号441900400199135。法定代表人:彭智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彩油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兴业中路13号首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482149G。法定代表人���容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彩油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传票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于开庭前三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开庭当日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佛山市南海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5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14元,由上诉人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多交的304.14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文东审判员  文 坚审判员  卢伟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续媚书记员  谢慕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