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玉河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46号罪犯周玉河,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东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玉河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原判罚金二千元已全部履行。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玉河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现金交款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玉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