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熊立柱与吕增文、卢宝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立柱,吕增文,卢宝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555号原告:熊立柱,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吕增文,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卢宝莹,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熊立柱与被告吕增文、卢宝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熊立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立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熊立柱负担。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