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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利桥与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利桥,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197号原告:彭利桥,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吴嵩,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心还翠庭商铺东城中路南25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凤娟。被告: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莲花路1号102号铺。负责人:阚玲玲。原告彭利桥诉被告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利桥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利桥负担。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