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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临渭区极地音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凯,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5201010403997被执行人临渭区极地音乐会所(极地KTV).法定代表人:田超文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渭区极地音乐会所(极地KTV)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区极地音乐会所(极地KTV)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渭区极地音乐会所(极地KTV)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