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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志炜、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炜,孙志国,曾小玲,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炜,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国,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小玲,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彬,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林志炜因与被上诉人孙志国及原审被告曾小玲、原审第三人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0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志炜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志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志炜撤回上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0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