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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科达物业公司与张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1093号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波,男,汉族。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张朋波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553.20元及滞纳金1422.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滞纳金1422.14元的诉讼主张。被告张朋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朋波系东营市科达华苑×区×号楼×单元×室业主,房屋面积119.70平方米。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科达华苑D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其中多层区按0.55元/月*平方米收取,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缴纳前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二交纳滞纳金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东营区东城街道科达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张朋波在科达华苑D区内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现原告主张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553.20元(119.70平方米×0.55元/月*平方米×54个月),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55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朋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佳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