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行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叶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370号原告叶红,女,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许健。委托代理人杨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红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告知书违法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寒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