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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承安与吉大寒、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安,吉大寒,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1196号原告:李承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吉大寒,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吉大寒,职务:经理。原告李承安与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吉大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承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吉大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承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望支持。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吉大寒未答辩。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李承安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份,拟证实原告向被告打款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5年4月9日被告吉大寒为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一批驴,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借李承安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欠条上加盖了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印章,吉大寒本人也签字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可供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吉大寒向原告李承安借款1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吉大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承安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献县大寒养殖专业合作社、吉大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胜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