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2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兰刘一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兰,刘一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246号之一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0、22、24号负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8180X。法定代表人:王久华,男,汉族,1975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女,汉族,1975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国兰,女,汉族,1959年5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一权,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兰、刘一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驰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