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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燕苹、孙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燕苹,孙志鸿,吴丽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378号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K18570963C。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曾燕苹,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孙志鸿,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丽慧,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燕苹、被告孙志鸿、被告吴丽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孙志鸿已归还全部款项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苗芬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