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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方恒军、程革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恒军,程革民,向泽红,徐有亮,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方恒军,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程革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向泽红,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有亮,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莉,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方恒军与程革民、向泽红、徐有亮、刘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有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