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何刚与陆开星、徐炳福、钱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416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何刚与被告陆开星、徐炳福、钱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在(2017)川011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中:一、主文全部“钱林峰”更正为“钱林锋”;二、主文第七页第九行“(原告何刚已预付821元)”更正为“(原告何刚已申请缓交)”审判员 张翼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