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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何刚与陆开星、徐炳福、钱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416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何刚与被告陆开星、徐炳福、钱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在(2017)川011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中:一、主文全部“钱林峰”更正为“钱林锋”;二、主文第七页第九行“(原告何刚已预付821元)”更正为“(原告何刚已申请缓交)”审判员  张翼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