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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园、张耀廷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园,张耀廷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4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园,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耀廷,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园、张耀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罗某1与被告人周园、张耀廷以及赵家韦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村的福记大排档吃饭,饭后罗某1与周园、张耀廷打牌赌钱。至当日16时许,罗某1与周园、张耀廷因赌博产生口角,周园要求罗某1归还欠其的1900元,但罗某1并没有还钱给周园并想离开现场。周园、张耀廷见状就动手打了罗某1,周园还从福记大排档拿了一把菜刀想吓唬罗某1,但被大排档的老板夺回了菜刀,之后罗某1想从大排档后门离开,但被周园、张耀廷抓回继续拳打脚踢,打完后周园、张耀廷强行将罗某1带上周园所驾驶的粤X×××××小汽车,被张耀廷、赵某一左一右夹坐在后排位置,由周园驾驶汽车来到了位于均安镇星槎村奎福寺附近的基围边,周园、张耀廷将罗某1拉下车后,周园跟罗某1继续谈关于还钱的事情,但罗某1称自己没有钱并想逃跑,被周园追上殴打。到当日15时许,后罗某1被迫拿出身上的310元给了周园,周园收钱后还要求罗某12月份发了工资后将钱还给他,在罗某1答应后周园驾车搭载张耀廷、赵某离开。在离开之前,周园给回20元给罗某1用作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罗某1被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达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罗某1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周园、张耀廷和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2.被告人周园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张耀廷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3.被告人张耀廷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周园、被害人罗某1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4.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的辨认笔录;5.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周园的辨认笔录;6.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罗某1,被告人周园、张耀廷和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7.证人陆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周园、被害人罗某1的辨认笔录;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告知书;9.抓获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的经过;10.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的户籍证明;11.刑事判决书;12.现场勘查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园、张耀廷无视国家法律,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园、张耀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园、张耀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园、张耀廷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犯非法拘禁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园、张耀廷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园有前科,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周园、张耀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周园、张耀廷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张耀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