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阆中市合声演艺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阆中市合声演艺器材有限公司,杨正合,张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50号。负责人:王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阆中市合声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书院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杨正合。被执行人:杨正合,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张全珍,女,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合在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0169)和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张飞北路有(房屋所有权证号:200704310)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杨正合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1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016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执行人杨正合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张飞北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70431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