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春林、王宝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王宝臣,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05号申请人:王春林,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宝臣,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南六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0066236-3。法定代表人:王宝臣,经理。申请人王春林与被申请人王宝臣、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宝臣名下所有的财产价值在300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宝臣名下楼房两套(房权证号:30××92、30××7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