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冠雨、曹利、曹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冠雨,曹利,曹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37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杨文岭,职务董事长。被告:曹冠雨,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曹利,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曹民,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冠雨、曹利、曹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