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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学敬与裴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敬,裴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602号原告:吴学敬,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裴玉峰,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吴学敬诉被告裴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学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敬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吴学敬负担。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薄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