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吉顺与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顺,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148号原告:张吉顺。被告: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富源二路进隆工业园车间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于晓声。原告张吉顺与被告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第1、2、4、5、6项诉讼请求,仅保留诉讼请求第3项。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吉顺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