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敬周与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周,赵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44号原告:李敬周,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周诉被告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敬周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