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毓与黄光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毓,黄光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53号申请人李毓,男,1962年6月26日生,住临翔区。被执行人黄光轻,男,1965年7月22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李毓与被执行人黄光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执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刘柱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