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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明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201号原告:重庆明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塔坪120号同创国际2栋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05741P。法定代表人:刘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驰,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媛媛,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栋15楼。负责人:郎兴华。原告重庆明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明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明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