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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国奎申请执行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奎,杨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奎,男,1964年1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执行人:杨永忠,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黔27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726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兴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