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新发、刘风军等与石家庄道尔户外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发,刘风军,唐荣慧,李梓赫,苏秋姐,石家庄道尔户外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601号原告:李新发(亦系下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刘风军,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唐荣慧,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永红针织厂职工,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李梓赫,男,200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苏秋姐,女,193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石家庄道尔户外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37号怀特家园11栋402号。法定代表人:彭玉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理人: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刘风军、唐荣慧、李梓赫、苏秋姐诉被告石家庄道尔户外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发、刘风军、唐荣慧、李梓赫、苏秋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发、刘风军、唐荣慧、李梓赫、苏秋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发、刘风军、唐荣慧、李梓赫、苏秋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新发、刘风军、唐荣慧、李梓赫、苏秋姐负担。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韩丽娟审判员 何颖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