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振华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振华,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于甘肃省泾川县,大学文化,住平凉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振华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因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小燕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