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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振华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振华,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于甘肃省泾川县,大学文化,住平凉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振华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因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小燕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