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袁州区西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西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56号原告: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镇塔岗西江工业区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马坤全。被告:宜春市袁州区西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凤凰巷5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军。原告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袁州区西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16元,减半收取6058元,由原告江门市固得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荣锋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