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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盗窃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89号罪犯杜鹏,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将罪犯杜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杜鹏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