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南庭与彭刚赞、肖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南庭,彭刚赞,肖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袁南庭,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刚赞,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建君,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系彭刚赞前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南庭与被执行人彭刚赞、肖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煊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