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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与包选磊、冯国强、于和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包选磊,冯国强,于和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081号原告: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义勇,该公司总经理。驻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吴台新村。被告包选磊,男,汉族,1988年07月0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告冯国强,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和利,男,汉族,1984年07月0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选磊、冯国强、于和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本案证据不足,需要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有关涉案单位重新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永兴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