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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松与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民初2643号原告:林松,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烟台佳旺物流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童(系原告之弟),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烟台佳旺物流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5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徐学成,执行董事。原告林松与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童及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93572元及双倍定金20000元,并赔偿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03572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15日起以9357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19日,原、被告在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北皂村的北展新城四号楼一单元3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为323572元。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交付193572元的房屋预付款。被告口头承诺最迟于2012年年底交房,但涉案房屋所在项目工程进行至2012年12月底仍未完工,且停工至今,期间工地施工设施被撤走,土建工程风化严重,被告公司售楼处也外租他人。原告多次电话询问、催促交房时间,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烟台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烟房开[2009]1号《关于北皂居民区建设大龄青年安置用房请示的批复》中载明:你区北皂居民区在旧村改造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方案建设适龄青年结婚和无房户用房,具体批复如下,一、建筑规模30780平方米,342户,其中安置无房户200户,适龄青年142户;二、该项目由你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三、项目中安置适龄青年和无房户用房,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不准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按房地产开发项目补交有关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2010年4月1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在向烟台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出具的烟芝政函[2010]7号《关于加快北皂居民区大龄青年安置用房建设的函》中载明:为加快北皂居民区大龄青年安置用房项目建设,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缓解该居大龄青年住房难问题,特函请贵中心尽快将该地块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并给予协调用地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2010年10月28日,在烟台市芝罘区旧城旧居改造工作办公室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发函中载明:为了维护北皂居民区的稳定,经市里同意,可先期建设大龄青年楼,以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该建设项目已列入我区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大事之一;目前,北皂大龄青年楼项目规划选址手续已办理,规划方案已通过审批并且规划已放线,施工图已审查,招投标手续已完成;为了该居民区大龄青年能够早日住上新居,按照为民办实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特请贵站尽快协调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先期介入,从而保证该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标准。2010年11月19日,原、被告在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面积约78.92平方米,单价4100元,总房款323572元,于2010年11月19日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10年12月15日付总房款30%;待北展新城开盘时签订房管局下发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套房源属于北展置业内部员工优惠房源,所付款情况与其他业主不同,因此不参加“不满意退房和一万顶两万优惠活动”,在未交房前若原、被告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总房款20%违约金;原告签署本协议后,被告在商品房销售全过程中不接受原告办理更名的申请,若原告签署本协议后,不能按本协议中原告的姓名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则视为原告违约;但更名到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须出具户口本原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除外。上述协议签订后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购房定金10000元。2012年12月14日、2015年6月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购房款93572元、100000元,被告亦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涉案房屋所在的北展新城(北皂大龄青年安置房)小区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北皂村西南,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被告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至今,涉案的北展新城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被告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涉案的北展新城项目工程现已停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认购协议》、收款收据、《关于北皂居民区建设大龄青年安置用房请示的批复》、《关于加快北皂居民区大龄青年安置用房建设的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烟台市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公示牌、《关于申请北皂大龄青年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先期介入的函》、工商登记信息等为凭,还有庭审笔录中记载的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开庭审查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虽然约定了当事人名称、房屋房号、预计面积、单价、总价款,被告也依约收受了原告交付的购房款203572元,但该认购协议的内容未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本院认定该认购协议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涉案房屋是用于改善北皂居委会居民的居住条件所建的大龄青年楼,批建文件明确规定不得用为商品房销售,原告并非芝罘区北皂村北皂居委会村民,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3572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15日起以9357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松预付款203572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15日起以9357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被告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