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四川旭初商贸有限公司、王政与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易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旭初商贸有限公司,王政,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易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旭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申李。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男,汉族,194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贺斌。原审被告: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唐润华。原审被告:易守成,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四川旭初商贸有限公司、王政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易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旭初商贸有限公司、王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治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