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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彦明与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家院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彦明,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25号原告:姜彦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亚芹,村主任。原告姜彦明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家院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彦明、被告孟家院村委会的负责人李亚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煤款1069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3年至2014年从我处购煤取暖,2013年购煤7.48吨,2014年购煤4.79吨,煤款合计10698.00元。被告答应于2015年年底付清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姜彦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被告孟家院村委会辩称:原告的煤款是前任村长拖欠,因目前我和前任村长还没有交接完账目,这笔账没有入到农经站,所以现在我还不能确认该笔煤款。被告孟家院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孟家院村委会从原告姜彦明处购煤用于村部,2013年购煤7.48吨,2014年购煤4.79吨,煤款合计10698.00元。被告孟家院村委会给原告姜彦明出具10698.00元煤款的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被告孟家院村委会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卖取暖煤,被告应按约及时给付相应价款。被告孟家院村委会欠原告姜彦明煤款10698.00元,有原告姜彦明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孟家院村委会依法应当给付原告姜彦明煤款10698.00元。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姜彦明煤款10698.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士恒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