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岱山行政村威力大道与巢无路交叉口南端。法定代表人:张业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