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先辅与王振兴、李晓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辅,王振兴,李晓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703号原告:王先辅,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良栋,男,1977年2月7日生,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兴,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晓环(系被告王振环妻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先辅与被告王振兴、被告李晓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王先辅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协议内容,原被告双方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辅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先辅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宝俊 百度搜索“”